用木馬程序控制賭博機進行詐騙,去年1219日,江蘇省響水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某、董某等四人有期徒刑12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201162日張某、董某至響水縣響水鎮幸福南路被害人盧某經營的“金鑫游戲室”內,趁人不備時,將電腦“木馬”程序裝入該游戲室“獅王2010”賭博機的電腦主機內。63日,被告人張某等3人至該游戲室,通過解碼控制“獅王2010”賭博機的輸贏,騙取盧某人民幣1600元。

 

201165日下午,張某董某等3人再次至“金鑫游戲室”內,通過解碼控制“獅王2010”賭博機的輸贏,騙取盧某人民幣10400元。

 

2011611日下午,張某董某等四人至響水縣響水鎮幸福南路被害人顧某經營的游戲室內,張某趁人不備,將電腦“木馬”程序裝入該游戲室“3D賽車”賭博機的電腦主機后,張某通過解碼控制該賭博機輸贏,騙取顧某人民幣10100元。

 

2011611日晚,張某等四人再次至顧某經營的游戲室內,通過解碼控制“3D賽車”賭博機的輸贏,騙取顧某人民幣2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等四人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在刑事立案前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詐騙犯罪事實,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董某辯護人提出董某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對被告人董某辯護人提出的董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董某積極實施詐騙犯罪,且參與分贓,在共同詐騙中不屬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屬于從犯,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張某、董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在歸案后,積極主動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董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