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一封電子郵件 訴訟時效被中斷
作者:陸芳芳 如山 發(fā)布時間:2011-01-12 瀏覽次數:650
一連鎖超市拖欠貨款96萬元,供貨商將其告上法庭。超市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供貨商以對帳電子郵件來證明訴訟時效早已中斷。日前,無錫南長法院依法判決超市支付供貨商全部拖欠貨款。
平源公司與揚元超市自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由平源公司向揚元超市供應空調、冰箱、洗衣機等電器用品。糾紛發(fā)生后,揚元超市辯稱,雙方的交易已于2008年2月結束,而平源公司提起訴訟的日期是2010年8月,已過訴訟時效,不應予以保護。
平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于
法院認為,電子郵件證明了平源公司曾通過揚元超市域名下的郵箱與林某聯(lián)系并主張權利的事實,揚元超市雖然對林某身份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企業(yè)特定字號域名下郵箱使用人的身份,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故法院依法認定平源公司于2010年8月向揚元超市主張權利的事實成立,其訴訟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官點評: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理論,主張者應當對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認者對被否認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抗辯者則對抗辯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超市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時,平源公司認為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這是對訴訟時效屆滿的再抗辯,應由平源公司就中斷事由負舉證責任。電子郵件的對帳記錄證明了平源公司曾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事實,因此訴訟時效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