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接觸收養關系糾紛案,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曉杰的母親張霞生前常在民間為產婦接生。由于原告夫婦沒有生育男孩,張霞于19712月將一新生男嬰抱到家中,記在原告名下作為養子,自己代為撫養,后給該男嬰取名周大春即本案被告,并與周大春共同生活,19928月張霞去世。被告成年后結婚生育了兩個子女。近年來因瑣事導致雙方關系緊張,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另查明:原告妻子付溫花一直未認可該收養關系,被告對其始終以“大娘”稱呼。現原告身患重病,但被告一直未表示安慰及進行探視。

法院審理后認為,解除收養關系,一般發生在被收養一方未成年的情況下,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和養父母之間進行協商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紛爭。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法院起訴。本案被告現在已經成年并處于年富力強的狀態,是否解除收養關系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外,還要對收養關系解除的必要性進行考慮。原告訴求解除收養關系應是雙方的矛盾達到了不可調和程度,同時在原告重病期間被告沒有按照正常人處理家庭關系的方式方法給予原告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幫助,加之在訴訟過程中本院給予被告相當長的時間,被告沒有作出緩和關系的積極舉動,在開庭審理時更沒有珍惜法庭調解的機會,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最終造成原告及其他親屬情緒激憤,導致原告堅持訴訟請求的態度異常堅決。故原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應當予以解除。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