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了一起先生狀告某藥店將蜂膠、靈芝作為普通食品銷售的的消費者維權案件。

 

前不久,先生在某藥店買了一瓶蜂膠和兩盒靈芝茶。回家后,細心的先生發現自己購買的產品只有食品字號,但卻用了只可用于藥品、保健食品的中藥材“蜂膠、靈芝”,帶著疑問先生便上網查詢。依據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蜂膠、靈芝”已經列入保健食品的名單中,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藥店所售的這兩種產品未獲得國家批準“保健食品”的批文,擅自使用中藥材“蜂膠、靈芝”作為原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先生認為藥店將蜂膠和靈芝的產品作為普通食品銷售卻不能保證產品是否安全,這對于消費者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在與藥店協商無果后,先生決定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將藥店告上了法庭。

 

先生訴稱:“食品應該是很安全的,而藥則有副作用的。中草藥并非所有人都能吃,長期使用會危害身體健康。該產品在沒有任何臨床檢驗依據的情況下,如果長期服用會對人體健康帶來安全隱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而藥店人員具備專業知識,卻只為謀利銷售蜂膠、靈芝產品,很顯然是故意行為。現要求被告藥店方支付十倍賠償金且退還貨款。

 

被告藥店方則辯稱,蜂膠、靈芝藥食同源,對人體是沒有害的。

 

最后,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同意協商。由藥店退還先生貨款三百及賠償一千元。先生也同意將所購得的產品退還給藥店,雙方再無其他糾葛。

 

承辦法官認為,根據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蜂膠、靈芝名列《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將其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目前蜂膠產品質量良莠不齊,某些企業大肆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了嚴重損害。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如果消費者遇到此類問題,不妨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