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死亡,三姐妹操辦了母親的后事,而母親生前所在村鎮為其辦理的農村養老保險有一筆八千余元的喪葬費、撫恤金卻被她們的兄弟獨自領去了。為分割這筆喪葬費、撫恤金,三姐妹將兄弟告上法庭。近日,靖江法院、泰州兩級法院審結這起撫恤金糾紛案。

 

為分割撫恤金:兄弟姐妹怒上法庭

 

20109月,李珍、李洪、李玉、李芳四姐弟的老母親張某因病去世。兄弟姐妹間因家庭瑣事存有矛盾。母親去世后的第二天,三姐妹共同至靖江市殯儀館辦理火化手續,并按當地風俗出資購買物品籌辦了喪葬事宜,后將父母骨灰合墓。母親入土為安之后,村委會通知李洪,說他母親生前村鎮出資為她辦理了農村養老保險,現有一筆喪葬費、撫恤金各4100元,叫他去領。李洪接到通知后,就叫自己的女兒到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領取了喪葬費41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4100元。三姐妹知道后很不樂意:母親的喪事是由我們三人辦理的,花去一萬多元,李洪領取的喪葬費應由我們三人享有,撫恤金應由作為子女的我們四人平均分割,李洪也不應當獨自占有。可她們和李洪多次協商,李洪卻不肯拿錢出來,三姐妹商量后遂將李洪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洪返還她們支出的喪葬費41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3075元,合計7175元。

 

法院判決: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在法庭上,李洪辯稱:母親生前一直是隨我生活,直至20099月將她送至托老院,醫療費等也是我支付的。2010810日早上母親被人從托老院帶走直到去世未再回托老院。因我對母親盡了贍養義務,撫恤金應由我享有;喪葬費,三原告只是簡單辦理了喪事,不需要那么多錢,但考慮到有支出,可以適當考慮三原告的份額。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李洪領取的喪葬費、撫恤金,是政府給死者直系親屬的補助,含有經濟幫助和精神慰藉意義。三原告實際辦理了喪葬事宜,支出了喪葬費用,雖非當地農村全套儀式規格,但明顯已超出了補助數額,被告既沒有反駁證據,又沒有實際支出喪葬費,無權占有該款項,故三原告主張返還,依法應予支持。原告與被告作為張某的直系親屬,均有權享受撫恤金待遇,被告以三原告所盡贍養義務很少為由取消她們的權利于法無據,三原告請求平均分配并由被告李洪返還各自四分之一的撫恤金,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泰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