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日,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來,常熟市人民法院共審結危險駕駛案件193件,均為醉酒駕駛案件,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屢創(chuàng)新高,其中被告人查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高達386mg/100ml,系醉酒駕駛標準的4.83倍,創(chuàng)常熟法院危險駕駛案件醉酒程度的記錄,同時也刷新了蘇州市“最醉”司機的記錄。

 

2012515日上午,常熟法院對該“最醉”醉駕案進行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查某因犯危險駕駛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據(jù)悉,被告人查某系某針織有限公司經(jīng)營者。2011122日晚上,其到張家港市喝喜酒,席間其共喝了七兩洋河白酒,同桌的人怕其酒后駕車,將其送到廠里。1830分許,飲酒后的查某仍駕駛其牌號為蘇E1CB73的小型普通客車回家,在行至金陵路與紅旗路路口時,追尾撞擊前方車輛,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常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被告人查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高達386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被告人查某明知他人報警之后在現(xiàn)場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查某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經(jīng)濟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查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過醉酒駕車標準,仍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查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查某已對被害人作了經(jīng)濟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