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3521時許,被告人李建祥騎摩托車到洪澤縣岔河鎮東風橋附近,攔截回家途徑此地的岔河中學學生唐某(案發時不滿十四周歲),強行將其帶著徐莊組一戶人家屋后竹林中,采用暴力及言語威脅等手段對其實施奸淫;時隔一小時,被告人李建祥和唐洪明(已判刑)商量共同到岔河鎮竹園村的一條土路上攔截女學生“玩玩”(指發生性關系),后當岔河中學兩名女學生(案發時均不滿十六周歲)晚自習后結伴回家時,被告人李建祥攔截張某花,并強行將其帶至路邊田埂,采用暴力及威脅等手段,對張某花實施奸淫,唐洪明將另一名女學生張某燕,強行拖至路邊的麥田里,采用強行脫褲子等手段,對張某燕實施奸淫。

 

十六年后,被告人李建祥終被抓獲,以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庭后,被告人表示當時是因為年輕氣少,在看守所的日子過的很踏實,以后一定會好好改造,為當年的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