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蘇州的先生和兩個好朋友一起合伙開辦飯店,后劉先生退出,于是三方約定先生的投資款改為借款。后來因三方對該約定產生分歧而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對這起合伙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512月,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鄒某合伙開辦了“川媽火鍋城”。2006年原告劉某退出合伙體,經三方協商約定原告劉某的投資款250000元改為兩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兩被告出具借據給原告,表示原告投入的250000元資金全部轉為兩被告對原告的借款,并承諾分四期歸還,具體為2007220日前歸還60000元,720日前歸還60000元,2008220日前歸還60000元,720日前歸還70000元。但嗣后,兩被告未歸還任何款項。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歸還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法院認為,原告退出合伙體,被告自愿將原告的投資款250000元轉為其向原告的借款,該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被告應按其承諾還款。現被告未支付到期款項超過全部款項的五分之一,原告可全額主張。被告逾期還款的,原告可主張利息損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兩被告于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一次性歸還原告借款250000元,償付利息損失11100元,合計26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