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后協議將投資款作為借款是否有效?
作者:曹亞峰 發布時間:2009-10-13 瀏覽次數:936
本網蘇州訊:蘇州的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鄒某合伙開辦了“川媽火鍋城”。2006年原告劉某退出合伙體,經三方協商約定原告劉某的投資款250000元改為兩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兩被告出具借據給原告,表示原告投入的250000元資金全部轉為兩被告對原告的借款,并承諾分四期歸還,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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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鄒某合伙開辦了“川媽火鍋城”。2006年原告劉某退出合伙體,經三方協商約定原告劉某的投資款250000元改為兩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兩被告出具借據給原告,表示原告投入的250000元資金全部轉為兩被告對原告的借款,并承諾分四期歸還,具體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