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到鄰居家串門,看到鄰居的外孫女8歲的郭某一人在家看電視,遂心生邪念,悄悄尾隨郭某進了房間,將郭某按在床上欲實施奸淫。年幼的郭某大聲哭喊呼救,張某擔心哭喊聲引來其他人,便放棄奸淫選擇逃跑。幾年來,張某一直逃亡在外,其父去世也未敢回家見上最后一面。今年春節后,張某在家人的說服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漣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奸淫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因張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張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又因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應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張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