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邳州法院審結一起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駁回原告景某岳的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邳州市某熱電有限公司與徐州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辦公樓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條第11.2項約定,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徐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明確約定有仲裁條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故裁定裁定駁回原告景某岳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