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債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因拒絕用其遺產還債被訴。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張某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償還徐某欠款共計人民幣3.4萬元。

債務人為張某父親,系徐某的多年好友,200611月曾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4萬元并寫下欠條。此后,張某父親于2007年、2008年分別還款5000元、15000元,尚有欠款3.4萬元未還。20093月,張某父親因車禍死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為無責任,肇事司機及其保險公司對張某父親賠償了21萬元,包括賠償款及其他遺產分別由妻子王某和兒子張某繼承。徐某多次到張某家中催討欠款,二人都以債務人已死拒不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作為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在繼承范圍內有償還義務,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