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同事有隙 伙同妻子用不正當男女關系誹謗
作者:王廣士 發布時間:2012-05-17 瀏覽次數:480
新沂人蕭某因工作原因與女同事朱某發生矛盾,為泄私憤,竟謊稱和朱某有染并與妻子高某一起大肆宣揚,致使朱某不堪受辱精神恍惚而住院治療。此間,朱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誹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49歲的女子朱某與46歲的男子蕭某在同一個公司工作,高某為蕭某妻子。在朱某擔任公司某部門經理期間,因工作上的問題與蕭某發生矛盾。為敗壞朱某名聲,自去年5月開始,蕭某多次在單位領導和同事中使用骯臟、污穢的語言攻擊朱某,謊稱其在單位倉庫里與朱某發生過不正當性關系,高某也多次到公司門口等地以朱某與其丈夫蕭某發生過性關系對朱某進行辱罵。此外,蕭某還多次打電話到朱某家辱罵、騷擾朱某及其家人。后蕭某二人又到朱某家門口進行謾罵,一時間導致人們議論紛紛。
其后,實在忍無可忍的朱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稱自己受到了來自社會、家庭和同事的廣泛質疑,幾次因此氣昏過去,因遭受這些折磨,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以致出現精神恍惚等情況,為此還進行了住院治療,此前也曾就此事警告過蕭某與高某,但蕭某二人仍散布流言。
對于上述情況,法庭經調查得到其公司多名同事及社會群眾的印證。案件審理過程中,蕭某二人對朱某指控的事實未提出辯護意見,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并向朱某賠禮道歉,同時愿意賠償因自己行為給朱某造成的損失。其后,蕭某、高某賠償給朱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3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蕭某、高某為泄私憤,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并在公共場所謾罵、貶低他人人格,情節嚴重,其二人行為均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