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索要借款未果,故缺乏冷靜,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損失,被債務人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財物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顧某、趙某系母子關系。原告李某向被告顧某借款,且經本院判決。20081221日,被告母子倆到原告家索要借款,雙方發生爭執,原告與被告趙某發生糾纏,糾纏中致原告家的衣廚鏡、床、電話機損壞;公安部門亦出警處理。在公安部門,原告陳述手表一塊被損壞,電腦鍵盤及旁上網的小盒子也被損壞。原告于200971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趙某、顧某賠償損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估價認為:對電話機的損失為100元,床的損失為70元,衣廚損失為120元;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原告提供了300元的發票,以證明電腦維修的事實,但被告不予認可,表示電腦損壞可認可100元,原告也未按要求對其主張的電腦損失進一步舉證。原告主張的手表損失,首先被告認為,原告關于手表的損失的陳述,前后不一,所提供的手表明顯是假冒、偽劣的;其次,原告也未能按要求交納手表損失的評估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向被告顧某借款,在被告登門向原告索要借款時,雙方均未能冷靜處理,以致發生糾纏,原告和被告趙某均有一定的責任,糾纏中致原告的電話機的損失、床的損失,衣廚的損失,電腦及上網用的寬帶貓的損失,被告趙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顧某損壞其財物,故原告要求被告顧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對其主張的手表損失,雙方各執一詞,原告也未能按要求交納相關費用,故對此主張,本案不予理涉。遂作出被告趙某在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計234元;駁回原告李某對被告顧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