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樊今年未滿22歲,與小羅戀愛同居未婚生子時還未滿18歲,后因與小羅為家庭瑣事爭吵不斷而離家出走,孩子一直隨父生活,現因經濟負擔加重,小羅無法獨自負擔孩子的費用,最終因撫養費的問題,小羅以孩子的名義將小樊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教育費等。日前,大豐市人民法院已審結此案,判決小樊自20125月起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2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承擔一半,直至孩子18周歲止。

 

法院審理查明:小樊與小羅于2006年通過網絡相識后遂同居生活并在小羅家舉行了婚禮。兩人于2007年上半年生下一女嬰取名小墨。同居期間,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0年,小樊獨自離開小羅家。2011年下半年,小樊與他人登記結婚。小樊離家出走后,小墨一直由小羅獨自撫養,因自己無固定工作且隨著小墨的成長花費在增加,小羅漸感無力獨自承擔小墨的費用。小羅在知道小樊的新住址后向小樊追索撫養費無果,遂于20123月以小墨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小樊承擔小墨的撫養費、教育費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關系或者同居關系的存續與否不是父母承擔此義務的前提條件。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小樊生育小墨后于2011年離開,對小墨未盡撫養義務,對糾紛的形成負有責任。根據小墨的需求及小羅的實際負擔能力,法院判決小樊自20125月起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2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各半承擔,至小墨18周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