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競爭的日趨激烈,不少單位為了保護自身技術秘密不被泄露,常常在員工入職時要求簽訂保密協議,這一行為也是被法律所允許,但離職時是否需要簽訂脫密協議法律并沒有規定。近日,港閘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離職時未簽訂脫密協議,被單位拒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的勞動爭議案件。

 

張某原在我市某鑄造廠從事管理工作,因工作中常會涉及到單位的一些技術機密,故雙方簽有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張某系一級涉密人員,鑄造廠每月支付張某保密補貼200元,離職后的脫密期限為兩年。對于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限及補償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雙方也都做了約定。今年初,張某向鑄造廠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期限屆滿,張某就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離職到了一家新單位。但是,在張某要求鑄造廠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時,鑄造廠卻以張某未與其簽訂脫密協議為由拒絕辦理。張某遂向港閘法院起訴,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張某也實際離開了鑄造廠,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合同期內雙方所簽的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期限等也都做了約定,鑄造廠再要求簽訂脫密協議于法無據,法院最終判決鑄造廠為張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