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見義勇為” 還是“故意傷人”?
作者:王露露 朱肇曾 發布時間:2009-08-13 瀏覽次數:1049
本網泰州訊:員工蹲守幾夜奮力抓賊,抓到后氣憤之余給了小偷幾棍棒,造成小偷重傷,這種行為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人?日前,靖江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打人員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7年,靖江市某化工設備制造廠連續遭到小偷盜竊,損失很多設備以及原材料。無奈之下,廠里便組織員工進行蹲點埋伏,預防再次遭竊并伺機抓住小偷。時值寒冬,小組連續蹲守了三夜,一直沒見到小偷的影子,員工們的情緒也越來越急躁。終于在第四天等到了小偷溫某。本準備逃跑,見人越來越多已無路可逃,溫某也就乖乖就擒。
正在大家等警察帶人的時候,設伏小組的成員之一小朱壓制不住胸中的怒火,從樓上拿了一根鐵棍,當場毆打溫某頭背部數下。之后,小偷被帶到派出所之后,就出現了顱腦損傷的癥狀。警察和公司員工立即將溫某送往醫院,經過醫生診斷,溫某左側顳頂部硬膜外血腫,法醫鑒定為重傷。
本是見義勇為抓小偷,卻因一時沖動造成嚴重后果,該化工設備制造廠在為溫某支付了醫療費用后,又賠償了溫某11萬余元。而小朱也因本案于被刑事拘留,被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以犯故意傷害罪,于今年6月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朱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處罰。鑒于被害人溫某在本案前因上有重大過錯,小朱歸案后坦白態度較好,自愿認罪,其所在單位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對小朱從輕處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點評:見義勇為是值得提倡的行為,但是在處置過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智,使用合法的方式對待,切忌采取過激的舉動。本案中,小朱毆打他人致其重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觸犯了刑罰,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