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結欠的工資款給付后,又被工人脅迫立下欠據一張,張某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其所立欠據。近日,射陽法院對此起撤銷權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張某與楊某合伙承包工程,被告李某等人為原告施工,后原告結欠被告等人工資16500元,2008年9月1日,張某與楊某共同立下一張16500元的欠據給被告,被告向原告追要此款時,原告說該款楊某已給付了,不同意給付。被告堅持該款未還,否認原告拿出楊某交給原告的一張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15日署名為李某字樣的收條的真實性。2009年2月23日,原告張某與被告等人從蘇州到射陽解決此事,并于當日向被告立下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工人款壹萬陸仟伍佰元正,注明2008年9月1日本人與楊某所打欠條原件尚未拿回(作廢) 欠款人 張某 08年2.23,限期08年12月10號還清。后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其于2009年2月23日向被告所立欠條。
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張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15日署名為李某字樣的收條進行筆跡鑒定,該收條是否為李某所書寫。2008年8月8日,南京東南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15日”,且署名為“李某”的《收條》不是李某所書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向提供落款時間為2008年11月15日,署名為李某字樣的收條,經鑒定,并非被告李某所書寫,原告陳述被告李某收到楊某所給付的16500元的事實不能認定,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被告所立欠據并非重復債務,且原告所述受脅迫所立欠條的事實,無充分證據證實,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