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結欠的工資款給付后,又被工人脅迫立下欠據一張,張某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其所立欠據。近日,射陽法院對此起撤銷權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張某與楊某合伙承包工程,被告李某等人為原告施工,后原告結欠被告等人工資16500元,200891,張某與楊某共同立下一張16500元的欠據給被告,被告向原告追要此款時,原告說該款楊某已給付了,不同意給付。被告堅持該款未還,否認原告拿出楊某交給原告的一張落款日期為20081115署名為李某字樣的收條的真實性。2009223,原告張某與被告等人從蘇州到射陽解決此事,并于當日向被告立下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工人款壹萬陸仟伍佰元正,注明200891本人與楊某所打欠條原件尚未拿回(作廢) 欠款人 張某 082.23,限期081210號還清。后原告于2009515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其于2009223向被告所立欠條。

 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張落款日期為20081115署名為李某字樣的收條進行筆跡鑒定,該收條是否為李某所書寫。200888,南京東南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落款日期為“20081115”,且署名為“李某”的《收條》不是李某所書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向提供落款時間為20081115,署名為李某字樣的收條,經鑒定,并非被告李某所書寫,原告陳述被告李某收到楊某所給付的16500元的事實不能認定,原告于2009223向被告所立欠據并非重復債務,且原告所述受脅迫所立欠條的事實,無充分證據證實,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