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鄉村女醫生段某駕駛摩托車與對面一輛拖拉機會車時,與同向騎電動車的孕婦徐某發生碰擦,致徐某摔倒受傷流產,雙方為事故損失負擔發生分歧。原告徐某一紙訴狀將肇事者段某及其投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7000余元。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調解審結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

原告徐某稱,我騎電動車正常行駛,被告段某駕駛摩托車從我左側超車,與我的身體發生碰撞,致我摔倒受傷,造成我懷孕近三個月的胎兒流產。

被告段某辯稱,摩托車并沒有碰到原告,原告沒有證據證實是什么原因摔倒的,她流產不能肯定與摔倒有關,不同意承擔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認為,既然被告段某陳述沒有與原告徐某發生碰撞,那保險公司就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09419日中午,被告段某駕駛摩托車(后載其母親和小孩)沿東臺市某鎮鄉村道路由東向西行至丁字路口時,與對面一變型拖拉機會車過程中,段某偏右行駛與同向騎電動車的孕婦徐某發生碰擦,致徐某摔倒受傷,隨后段某用自己的摩托車將徐某送到醫院進行B超檢查,經查徐某所懷孕的胚胎停止發育。次日,徐某腹痛難忍,遂到醫院實行流產清宮術,花去醫療費用900多元。事隔10日左右,被告段某才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部門向雙方當事人出具了一份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事故發生后,雙方未及時在事故現場報案,未能保護現場,對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結果公安部門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段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未能確保安全,與原告徐某所騎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摔倒受傷的事實清楚,依法由被告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段某所駕駛的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交強險條款約定,應由被告段某負擔本案訴訟費。

經過反復做工作,最終雙方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2000元,段某負擔本案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