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一場建設施工合同官司揪出對方涉嫌經濟犯罪,債權人五十余萬工程款難要回,法院歷經兩年跟蹤執行,終于一分未少追回債款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2005年,張某與句容某服裝廠簽訂多份建房施工合同,其中一工程工期結束后張某交付服裝廠驗收并使用,直至2007年服裝廠仍有20余萬工程款未付,20076月張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約定了還款時間。20084月,因該服裝廠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向句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座落于句容某集鎮的房產,但因無人競標而流拍,后經查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對此予以確認,并同意本院對該案終結執行。

 

200711月,張某與該服裝廠另一項在建工程由于服裝廠未能及時付款,工程被迫停工,張某多次向服裝廠負責人所要工程款未果,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并給付其工程款321451元。20089月,雙方均到庭參加庭審,被告句容某服裝廠承認拖欠張某工程款的事實,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張某與句容某費服裝廠施工合同終止,該服裝廠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張某工程款321451元。200812月,服裝廠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書中的履行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93月,服裝廠以沒有委托張某建房,且建房施工合同上的公章是偽造的向鎮江中院申請再審,20099月鎮江中院將兩起案件發還重審。20101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兩案合并審理。法院再審后認為,服裝廠自2004年注冊成立后,籌建工作主要有李平負責,李平與服裝廠負責人系親戚關系,李平在此期間私自另刻一枚公章,并用該公章將服裝廠的房屋出租和進行廠房籌建,期間產生的效益由服裝廠獲取,服裝廠對公章的產生和使用是明知和默認的,李平私刻公章的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而服裝廠籌建期間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服裝廠承擔。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句容某服裝廠于2005年簽訂的合同無效,服裝廠賠償張某損失222052.74元,支付張某工程款276630元。

 

201012月,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得知該服裝廠流動資金并不能全部給付張某工程款時,執行法官并沒有立即采取強制執行程序,而是多次耐心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剛開始情緒焦躁的張某對執行法官穩重的辦案方式不予理解,認為只要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就能立即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經過法官不厭其煩地解釋緩解了張某的情緒,在執行法官多次做該服裝廠負責人的工作,與該廠相關人員協商處理辦法后,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該服裝廠于2011421日給付張某150000元,于20111230日前給付張某150000元,余款于2012420日前付清。

 

2012426日上午,張某與服裝廠負責人如約趕至句容法院執行局,當張某拿到最后二十余萬元的工程款時激動不已,連聲感嘆句容法院歷經兩年幫助他拿回工程款耗費了大量精力真是太不容易了,張某對句容法院全心全意為老百姓辦實事,公正、及時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稱贊不已。至此,句容某服裝廠對欠張某的五十余萬工程款全部履行完畢,兩年積案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