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因患骨癌,為維系生命舍去了左腿大腿部位,因為醫療費用、生活瑣事夫妻間發生矛盾,妻子就不顧身患重病并已殘疾的丈夫離家出走,并提起離婚之訴。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周安(化名)與妻子李靜(化名)于1992年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 19931122日生一女孩,并于19931230日補辦結婚證。婚初夫妻感情尚好,雙方在為未來藍圖構想時,意外發生了,2003年丈夫周安被診斷為左腿骨癌,為了維系生命,在2003126日對左腿大腿以下做了切除手術,致左腿殘疾,為丈夫看病給這個原本并是很富裕的家庭帶了困難,雙方為丈夫醫療費用、生活瑣事等發生矛盾,妻子李靜不顧夫妻之情,離開了身已殘疾的丈夫,于2006年離家與丈夫分居生活,并于200965日具狀訴至射陽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生有一女孩,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幸福家庭。特別是在被告因病致殘后,原、被告雙方更應互相理解、互相體諒。至于在生活過程中意見有分歧、偶爾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屬于正常現象,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溝通,增加理解和信任,還是能夠共建幸福家庭的。遂作出了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