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月,陳某在某銀行存入5萬元,存期1年,留有密碼。同年8月,陳某大兒媳張某持陳某的身份證及存單取出該款。

 

同年9月初,陳某找村干部反映張某盜其存單,并報警。民警到陳某家調查,在場的有村干部、陳某老夫妻倆、陳某的小兒子兒媳以及張某,陳某之妻季某(已故)當著眾人講5萬元存款是其夫妻商量好后給孫子陳某某(張某之子)的、存單由張某代為保管,而陳某當時只說張某偷了存單,沒提其他不同意見,公安機關認為這屬家庭糾紛不存在盜竊事實,未作立案處理。

 

后雙方爭執不下,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5萬元。訴訟中,陳某陳述,存單大約是在張某取款前七、八天給張某的,其告知陳某某存單密碼;陳某在辦理妻子喪事時要求陳某某拿2萬元出來急用,其他錢不要了,但張某不愿拿錢出來。

 

同時陳某某也反映:陳某夫妻曾多次表態要給他錢,告知他存單和密碼的情況。他在外地上班,去年其母張某電話告知爺爺奶奶給了他5萬元存單,并按奶奶意愿取出未到期的存款;奶奶在去世前一個星期當著爺爺、叔叔等人的面講這錢是給他的,其他人不得向他要,他也表示接受該款,后也從母親處拿到該款。

 

法院審理認為,在村干部及派出所民警處理時,陳某妻子季某當著陳某的面表態5萬元存單是其夫妻商量后給孫子并由張某代保管,陳某也沒持反對意見,這與陳某后來表態只要孫子退2萬元的意見相印證;陳某將存單給張某,將取款密碼告知了孫子,張某從陳某某處取得存單密碼后取出該款,陳某的孫子也接受了該款,因此陳某夫妻與其孫子陳某某之間屬贈與合同行為,合法有效。陳某要求張某返還5萬元,張某僅是代自己的兒子取款且款已給付給其兒子,不是適格的返還主體,同時贈與財產已交付,陳某也不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故對陳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陳某要求張某返還5萬元的訴訟請求。(以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