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分手后去找前女友理論并索要損失費,不料在扭打中竟拔刀揮傷現任男友。近日,太倉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畢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09年初,被告人畢某與前女友周某分手后,欲向周某索要損失費。一日,被告人畢某在太倉市陸渡鎮一路口,看見周某乘坐被害人潘某的電動車路過,便追上前找周某談話。因言語不合,畢某打了周某一耳光。潘其見女友被打便上扭住畢某,雙方隨即扭打起來。在扭打過程中,被告人畢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尖刀朝被害人潘某右胸部捅了一刀,將其捅傷。經法醫鑒定:潘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人體輕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畢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畢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故對被告人畢某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