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析華與衛蘭香1969年結婚。幾十年過去了,兩個女兒都已成家,兩位老人卻因經濟問題矛盾重重,法院調解離婚后,雙方還不解氣,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又鬧出了“打砸搶”的事情。

 

呂析華與衛蘭香相識于1968年,雙方均為離異后二婚。衛蘭香與前夫生有一個女兒,呂析華也與前妻生有一男一女?;楹髢扇嗽诖謇镌炝藰欠?,又一起在江陰市里買了一個套房。子女們相繼長大、成家,呂析華與衛蘭香卻因退休后的生活費問題陷入很大的矛盾中。衛蘭香沒有退休金,呂析華每月有6000多元退休金,但不給付衛蘭香生活費,兩人為此事爭吵不斷,終致2003年起開始分居。后衛蘭香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江陰市里的套房歸呂析華所有,呂析華一次性支付衛蘭香房屋歸并款20萬元。調解書生效后,呂析華主動將20萬元匯入了法院賬戶。

 

本以為這樁案子到此結束,沒想到,衛蘭香在從江陰市里的房子搬離時,對房屋的裝潢蓄意大肆破壞,導致屋內一片狼藉,呂析華接收房產時見狀,拍了照片,立即撥打110,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呂析華及其子情緒激動,多次到法院反應,其子甚至以死相挾。

 

承辦法官得知后,立即決定暫緩發還申請人衛蘭香20萬元執行款,并通知雙方當事人來院協商。呂析華要求衛蘭香對房屋內的裝潢恢復原狀或者賠償10萬元。衛蘭香則表示無法恢復原狀,10萬元的賠償要求過高,且當時房子裝潢的錢都是她與前夫所生女兒出的,呂析華沒有理由提出賠償要求。至此,調解陷入僵局。按照法律規定,這個案子只需直接將已經到位的20萬元執行款發還給申請人衛蘭香,對于衛蘭香對房屋裝潢造成的破壞應由呂析華另案訴訟。但承辦法官考慮到,這樣做不利于解決矛盾,甚至可能擴大矛盾,因而決定繼續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爭取化解糾紛。承辦法官將該案依法律規定及其相關程序執行的法律后果分析給呂析華聽,又與衛蘭香講明其行為涉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規勸二人幾十年的夫妻不要為了幾萬元鬧那么僵。經過法官多日細致耐心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衛蘭香愿意在20萬元的執行款中扣除3.5萬元作為對呂析華的賠償。至此,這對幾十年的夫妻鬧了近十年的離婚終于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