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2009619,灌南法院對金某重大責任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金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在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179000元、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據悉,該案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后連云港市審結的首例農民工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

41歲的金某系灌南縣花園鄉某村村民。2008年上半年,金某籌措數萬元資金從山東某機械設備公司購買一臺核準起重重量為5噸的吊車,利用農閑幫助本地鄉村建筑施工隊起吊樓板、混凝土等。金某僅取得了駕駛吊車的駕駛證,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同年底,該縣質監局曾告知金某其購買的機械存在質量問題,有安全隱患,但金某不以為然,繼續承接鄉村建筑施工隊伍起吊樓板和混凝土業務。2009212,金某受雇于某個體建筑施工隊為該縣新安鎮于圩村村民余某建房澆灌混凝土根基起吊混凝土。期間,金某操作中的吊車底座臂底座突然斷裂,導致起重臂墜落,砸中在吊臂下準備接混凝土的民工金某某頭部,致金某謀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金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