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前次嫖娼拘留十日不思悔改,再次嫖娼勞教一年后悔莫及。崇安法院近日審結金某不服勞動教養決定一案,法院判決維持無錫市勞教委作出的勞教決定。

金某今年34歲,蘇北人,2008年到無錫打算做點小生意養家糊口。因為家人不在身邊,金某寂寞難耐,走進了錫澄路上的一家無名理發店。很快金某與店主談妥以80元價格實施嫖娼。正當金某與賣淫女實施不軌行為時,公安機關從天而降,將二人當場查獲。

公安機關了解到金某已經不是初犯,20063月他在蘇北老家就因嫖娼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及罰款5000元的。考慮到金某有“前科”,無錫市勞教委作出對其收容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

金某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稱自己家庭困難,上有老下有小,妻子又生病,經過這次教訓,他感覺對不起家人,后悔不已,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請求法院撤銷勞教決定。

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本案中,金某曾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再次嫖娼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違法行為符合上述法律條款所規定的情形,勞教委對其實行勞教,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家庭困難不構成免于處罰的理由,故判決維持勞教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