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9年5月11日,江蘇省蘇州相城法院適用特別程序依法對一起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進行了宣告,并指定其養子為監護人,切實保障了與被宣告人息息相關的財產安全、身體健康等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沈阿婆,女,82歲,2009年1月13日因“言語不清伴右側肢體乏力七小時余”入住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腦梗塞,在醫院給予重癥監護、吸氧、抗血小板聚集等對癥治療后,神志轉清,但仍存在運動性失語等病癥。3月4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就沈阿婆的行為能力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其行為能力已基本喪失。申請人高某某系被申請人沈阿婆之養子,雙方之收養關系于1955年經原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證,養父于1988年1月因病去世,養父母惟一子女于2008年2月因故身亡。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沈阿婆已經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從事正常的民事行為,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應當依法盡快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監護人,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