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無過錯拒絕離婚 感情破裂法院判離
作者:小陶 夏倩 發布時間:2012-05-15 瀏覽次數:536
夫妻分居一年,丈夫不滿妻子先提離婚,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拒絕離婚。那么,非過錯方能否被離婚呢?近日,崇安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法官表示,準予雙方離婚的條件,不是當事人是否有過錯,而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2006年,張濤(化名)在外打工時認識了女友小蕊(化名)。一年后,兩人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張濤工作的調動,兩人回到了無錫,和張濤的父母住在一起。為做個好媳婦,小蕊便在家帶孩子。但張濤的工資不高,兩人時常要向父母要錢消費。時間久了,小兩口不免起爭執。2010年時,張濤被查出患病,需要手術。生病期間,張濤脾氣暴躁,兩人的吵架風波愈演愈烈,最終,小蕊逃回了娘家。在雙方家長幾次勸說不成后,小蕊提出了離婚。
在庭上,小蕊說起要離婚的事感到很委屈。小蕊告訴法官,當時兩人結婚是一時沖動,婚前張濤說父母在無錫已經為其準備了婚房,而回來后事實并非如此。更讓其不能忍受的是,張濤在外面有債務,債主三天兩頭上門催債。現在兩人已經分居一年,期間,張濤還阻止其探望孩子,兩人感情已經破裂,離婚是早晚的事。
面對小蕊說起的種種不是,張濤表示是自己有錯在先,不應該瞞著家里的經濟情況和其結婚的,但稱自己生病自然心情不好,妻子卻拋下他和孩子一走了之,太不負責任了。現在甚至要提出離婚,這讓自己怎么也無法接受。張濤認為自己并不存在過錯,要提出離婚也是由其先提,妻子這么不顧家庭,還要提離婚,自己是不會同意的。
在了解完事情的始末后,法官表示,法律準予離婚的條件不是當事人是否有過錯,而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因此,不論夫妻雙方誰提出,只要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例,法院是會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的,不會因為有無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最后,經法院從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