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基層法院“送達難”的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
作者:陳懷余 發布時間:2012-05-14 瀏覽次數:1082
當前,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基層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多,“送達難”成為繼“執行難”之后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又一個“頑疾”。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拒收法律文書等現象日益突出,影響了司法效率和司法權威。阜寧法院對此作了專門的調查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原因分析
1、留置送達見證人不愿合作。雖然相關訴訟法規定“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表到場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實踐中,由于是義務性協助,并無強制力,致使協助送達積極性不高,也有部分單位或個人因懼怕打擊報復,產生“事不關己”的消極態度,不敢也不愿做送達見證人,或者雖然到場卻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
2、委托送達協助不力。我國目前法院之間的司法協作制度尚不完善,僅規定“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實踐中,由于對受委托法院的送達時限、送達責任等缺乏明確、強制性規范,容易使受委托法院產生代為送達系“份外工作”的認識誤區,敷衍應付、拖延遲誤的現象屢見不鮮,委托送達工作的效果一直不盡如人意。
3、受送達人拒不配合或躲避送達。實踐中,部分受送達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動機,拒不簽收或故意躲避送達,拖延訴訟進程。也有個別受送達人存在法律認識錯誤,認為簽收法律文書就意味著自己承認并必須履行對其不利的后果,故拒絕配合送達。
4、送達地址常變化。因職業變化、拆遷、搬遷等導致的地址更迭現象頻發,致使起訴時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戶籍證明或工商登記證明上所載的地址有時與被告實際居住地或經營地不一致。
5、送達成本居高不下。根據規定,文書送達權歸法院獨攬,造成在個案中法院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但仍然出現送達阻力過大效率低下的問題。而且基層法院的人員、車輛等硬件配置狀況和案件激增的現實矛盾也不允許法院耗費過多的精力在送達工作上。
二、對策建議
1、放寬留置送達條件。對于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單位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情況,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可以適用留置送達。鑒于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單位代表不愿到場見證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建議在立法上作進一步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代表不愿見證的,由兩名以上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說明相關情況,將法律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2、規定受托法院期限。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受托法院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送達。如沒有完成,應在指定期間內將原因說明報告上級法院。
3、擴大公告送達范圍。公告送達一般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但是在受送達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規避訴訟、逃避送達的情況下,如果仍需通過其他各種方式送達,則明顯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建議也將這種情況納入公告送達的范圍。
4、嚴格規范立案登記。要求立案人員認真審核訴訟當事人的住所地址、聯系電話和經營地點等詳細信息。立案時要求原告提供雙方當事人詳細準確的聯系方式和地址,簽署地址確認書,明確原告義務。
5、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在日常法制宣傳活動中,加大對法律文書送達的解釋工作,教育群眾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書送達,向其講解主動簽收法律文書,參加訴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履行法律義務,增強其主動接受法律文書的自覺性。
6、構建基層送達網絡。邀請當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相關人員或法院聘請的司法協理員到場協助送達,運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作用,督促受送達人簽收法律文書。同時對去向不明的受送達人,在送達時向周圍群眾了解其去向,最大限度的利用人熟、地熟的優勢,節省送達時間。
7、合理安排送達時間。如果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送達,受送達人往往會因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達落空。要打破8小時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時間送達,打好時間差。
8、充分重視送達配置。法院領導和庭局領導對送達工作要給予足夠的重視,這是解決“送達難”的前提條件。基層法院要舍得精選一些能吃苦耐勞、責任心強的人員來送達,要舍得從物質裝備上,經費上予以傾斜,以確保更好更快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