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開發區法院積極應對金融危機下激增的勞動爭議案件
作者:宋艷 發布時間:2009-01-21 瀏覽次數:765
本網南通訊: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效益普遍下滑、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處理停業、半停業狀態,部分企業通過減少勞動力、減少勞動報酬以降低開支,勞資關系日漸激烈,勞動爭議訴訟案件日漸劇增。為此,開發區法院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維護投資環境和秩序,保障開發區經濟平穩發展。
一是與用人單位建立院企調解機制,加大調解主動性。勞動爭議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實體用人單位,不可能真正“參加訴訟”,必會以律師或單位員工為主委托代理人訴訟,而相當一部分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代理權限,調解時無權準確而充分地代表單位的利益,真正交換意見,制約著調解工作的開展。針對這種狀況,該院與轄區內百家企業建立了互聯網絡,建成“院企調解機制”,一旦遇有涉及上述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直接與企業負責人聯系,加大調解主動性。
二是暢通與勞動仲裁委的信息溝通,嚴控群體性和集團性訴訟。近年來,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持續增長趨勢,占全年勞動爭議案件數的三分之一,案件涉及面廣,矛盾突出,當事人在調解時觀望心理強,調解難度相當大。為此,該院與勞動仲裁委建立了重大勞動案件互報制度,一旦有群體性或集團性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委及時通知法院,便于法院做好該類案件訴前防控工作,法院也配合勞動仲裁委的調解工作,盡量將雙方矛盾化解在仲裁階段,避免雙方進入訴訟程序,減輕法院工作壓力。
三是勞動爭議案件速裁調解,縮短案件辦案周期。對涉及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及案情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后直接將案件交于勞動速裁法庭,速裁庭法官第一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對方當事人來法院確不方便的,法官也可上門做調解工作。一旦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即時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速裁的調解模式不受限于被告15天的答辯期,縮短了辦案周期,也便于勞動者早日拿到賠償款或申請執行,減少訴累。
四是提高當庭履行率,降低執行成本,徹底化解矛盾。當前的勞動爭議逐漸向經濟性爭議轉變,勞動報酬類和經濟補償類案件占勞動爭議案件的絕大多數。此類案件的勞動者最擔心的是錢能不能實際拿到手。如果此類案件雖經調解了,但勞動者最后還是只捏著一張調解書,社會矛盾并未能得到解決,勞動者也不會再相信法院,繼而引發勞動者上訪、信訪,勞資糾紛愈加激烈。由此,該院在調解時力求當庭履行率,不僅能夠降低執行成本,也能徹底的解決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