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四項措施解決再審案件適用新民訴法難題
作者:楊德華 顧建兵 發布時間:2008-12-26 瀏覽次數:856
本網南通訊:近日,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南通中院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該院發現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對上訴和申請再審程序的區別分辨不清,為了節省上訴費而繞過二審程序直接申請再審;原審調解結案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明顯增多,倉促調解、調而不解等現象比較突出,不少案件因審理程序存在瑕疵進入再審;合議庭成員在具體個案的審理和討論中,經常出現分歧,難以形成統一意見。為有效解決以上問題,南通中院要求辦案法官要深入學習和準確把握《解釋》,積極提高審判監督工作水平,并制定了四項措施:
一是加強反饋。及時把申請再審案件的審理情況通報原審法院,從源頭上提高審判質量,減小審判監督工作的壓力。
二是提高效率。采取繁簡分流,區別審理的方法,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在充分釋法說理做好服判息訴工作的基礎上,力爭當月受理當月結案。
三是更新理念。積極采取“調而處之,緩而化之,換而維之,通而和之”的“十六字法”化解疑難復雜案件。
四是依法改判。在正確適用新修訂民訴法和《解釋》的基礎上,積極按照“四個有利于”的要求把握再審案件改判的標準,即:再審改判后,是否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否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否有利于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性、穩定性;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徹底解決,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