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江蘇省新沂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積極運用協調方式化解行政爭議,鈍化官民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取得了顯著成效。該院連續五年行政案件撤訴率達60%以上,行政審判工作呈現出結案率、協調率、服判息訴率顯著上升、發回改判率、上訪投訴率大幅下降的“三升二降”局面。

為使協調機制發揮更有效的作用,該院不斷加強行政協調的制度建設,對行政協調的適用原則、案件類型、協調形式、程序以及結案方式等進行規范,并劃定納入行政協調的案件范圍:一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處罰的案件;二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確認的案件;三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裁決的案件;四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五是其他適宜通過協調方式解決的案件。同時,該院還不斷拓寬協調范圍,行政協調的案件類型也由起初僅限于房屋拆遷補償案件,發展到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等,有效地促使了大量疑難案件得以穩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