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撞上奔馳 聯動調解車主獲賠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12-05-14 瀏覽次數:469
近日,吳江法院汾湖法庭審結一起因酒后駕車撞壞奔馳車引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被撞的奔馳車主索賠車輛維修款、交通費等合計15萬余元。經過汾湖法庭和汾湖交警中隊的合力調解,終于促使雙方握手言和。
2011年年底,被告王小強酒后駕車撞上了原告沈老板所有的奔馳車,造成奔馳車車門等損壞。經交警中隊認定被告王小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小強曾表示同意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嗣后,原、被告又因修車地點、修車項目等發生爭議,原告沈老板遂將車輛拖至維修公司進行了拆檢、維修,發生維修費用14.5萬余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款及交通費、衣物損失費等合計15萬余元。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異議,但對原告車輛修理項目、維修費用等均表示異議,認為部分配件應當維修原告卻選擇更換,增加了維修費用。雙方對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矛盾一時無法調和,而原告系臺商,因工作需要經常兩岸奔波,也希望能盡快協調處理該案。
為盡快化解雙方矛盾,汾湖法庭啟動交通事故聯動調解機制,由汾湖交警中隊與汾湖法庭通力協作,反復做原、被告雙方的工作,盡量縮小矛盾分歧。經過不懈努力,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維修費12萬元,原、被告對調解結果都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