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別墅還掛上中介想賣掉,買房者對此知情仍然決定購買,結果辦不了過戶。買賣雙方為房款返還問題撕破了臉,還鬧上了法院。近日,吳中法院調解解除了雙方的買賣合同,買賣雙方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了責任。

  2014年8月23日,沈某與詹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沈某以188萬元的價格購買詹某的一套176平米的別墅。當天,沈某支付了定金15萬元,9月1日又支付了部分購房款23萬元。但這套別墅已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對此沈某也知情,雙方仍舊約好9月15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由于查封原因,該房屋無法過戶,于是沈某訴至吳中法院,要求詹某返還購房款23萬元,返還雙倍定金3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但詹某辯稱,雙方之間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并未解除,故不應退還房款,此外,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定金協議明確約定,如因房屋問題無法過戶,雙方互不違約,只需退還定金。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涉案房屋處于司法查封狀態,依法不可買賣過戶。沈某與詹某簽訂買賣合同時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即在明知合同可能存在無法履行的情況下仍簽訂買賣合同。現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沈某與詹某均存在過錯。沈某以詹某無法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為由主張詹某存在違約行為,要求詹某雙倍返還定金缺乏依據。基于此,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之前簽訂的買賣合同解除,詹某返還沈某購房款38萬元,并支付利息2萬元,共計40萬元。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過程中需提高警惕:一是嚴格審查房屋的權屬,簽訂購房協議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房屋權屬證書或購房證明,并到房管局查詢房屋上負載權利的情況;二是認真審查出售房屋一方的資信,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平臺查詢房屋出售方是否為被執行人,避免所購房屋在過戶之前被法院查封;三是盡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且明確一旦因出售方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順利過戶的,由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