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8年以來,丹陽法院針對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上訴率高的情況,為避免矛盾激化,積極探索運用行政協調的方法化解行政爭議案件,切實化解官民矛盾,其中通過協調方式化解爭議后當事人申請撤訴結案率達到了50%以上。

該院充分認識協調和解機制在行政審判工作中的重要性,積極探索和解機制,尤其要重視做好群體性行政案件、矛盾易激化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沒有上位法支撐的案件的協調化解,切實把握好了履行司法審查職責與協調和解之間的關系、、協調和解與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關系,及時化解了“官民”矛盾,從而更好地發揮行政審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