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后申請人變謹慎了
作者:偉斌 浩明 黃永進 發布時間:2008-10-30 瀏覽次數:863
本網無錫訊:很多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一再后悔自己當初把關不嚴,讓被執行人有機可乘,結果糾紛到來,借出的款拿不到利息不說還拿不到本錢,賒出去的貨被賣了還被說成次品……。執行過后情況怎樣呢?
“大部分變得謹慎了,執行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顯現了”江陰法院執行局朱局長說,他接著舉了三件近期執行案件時遇到的事情。
第一件是某案申請人劉某堅決不肯收3萬余元現金,由于執行現場當時無驗鈔機,后來法官便帶他們到銀行驗鈔后申請人劉某才收下。劉某說當初輕信被執行人的花言巧語,損失了二年利息,現在3萬余元現金真怕收到假鈔,驗鈔后才放心。
而另一案中申請人耿某聽到被執行人講準備提款到法院時,馬上叫被執行人不要提款,直接轉帳到自己的銀行卡上,并報出自己的銀行卡號,很快轉帳成功了。事后耿某說他有二個考慮,一是提現只能5萬,剩余的錢怎么辦,被執行人什么時候付,二是轉帳就不易出差錯且可查。
對于細節問題,申請人也變得仔細,當申請人徐某將被執行人抵押在他那里的一土地使用權證交給被執行人時,堅持要被執行人寫明證件號碼,而當初徐某出借錢款時,居然連借條也沒要求被執行人寫,拿了本證就算抵押,還認為有了保障,結果折騰幾年才在法院幫助下要回出借款。
朱局長對這種變化感到高興,他說,法院執行也是無奈之舉,最好是沒有糾紛。申請人謹慎是好事情,說明通過執行,他們法律意識增強,能主動防范風險,這對依法建設和諧社會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