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針對民事個案中由于當事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發生對其有利的事實不知提出主張或證明模糊不清的情況,如東法院大力推行法官釋明制度,將法官釋明貫徹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實現在立案告知、庭前指導、庭中調判、庭后指導答疑等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引導訴訟的有序進行,保障當事人平等的訴訟地位,更好地促進司法公正與和諧司法的實現。

一、在立案階段,釋明圍繞訴訟的成立展開。法官對原告的起訴,針對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案件的主管和管轄,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實理由、訴訟請求和證據,財產保全及整個訴訟須知等問題,通過詢問、說明、告知以及發放材料等方式進行釋明。

二、在庭前階段,釋明圍繞證據交換、明確爭議焦點、促進調解等活動展開。法官對當事人以及證人等,針對程序的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證據的開示等問題,通過告知、詢問或說明的方式進行釋明。

三、在庭審階段,釋明圍繞事實的認定展開,法官對證據的對應性、證明用途、證明目的,證人對事實的陳述,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等問題,以發問的方式進行釋明;對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以主動說明的方式向當事人釋明。

四、庭后階段,針對案件調解或判決結果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問題對當事人給予明確的告知,對當事人在庭審結束后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對當事人的疑問給予充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