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所重復記帳 不當得利應返還
作者:孫海雷 李德 發布時間:2008-10-23 瀏覽次數:1648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屬的儲蓄所在辦理存款時, 由于微機和工作人員的疏忽, 在被告提供的存折上重復多記了5400元; 而被告在明知原告重復記帳的情況下, 將多記的款項取走;被告的行為屬沒有合法取得,顯屬不當得利;被告應承擔返還5400元的責任,同時承擔原告的利息損失;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屬的儲蓄所在辦理存款時, 由于微機和工作人員的疏忽, 在被告提供的存折上重復多記了5400元; 而被告在明知原告重復記帳的情況下, 將多記的款項取走;被告的行為屬沒有合法取得,顯屬不當得利;被告應承擔返還5400元的責任,同時承擔原告的利息損失;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