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016,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南通韓國永禹化工有限公司和韓國公民禹熙大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處南通永禹化工有限公司罰金十萬元;判處禹熙大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禹熙大系韓國籍公民,擔任南通永禹公司總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和經營。2006年初,南通永禹公司在生產硅油柔軟劑過程中,為提高產品性能,在未領取醋酸酐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禹熙大明知無水醋酸為我國嚴格管制的物品,仍與韓國永禹公司人員商定,決定將無水醋酸真實品名作掩飾、貨物說明作修改后向中國海關申報進口。20063月,韓國永禹公司將40千克無水醋酸與其他化工原料混裝在一起,以“紡織用助劑”為品名向南通海關申報進口,將無水醋酸虛假表述為“冰醋酸5%、甲酸20%、水75%”。20064月至20079月,該公司又以相同手段,四次進口無水醋酸共計180千克。無水醋酸基本成份為我國嚴格管制的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醋酸酐,進口需要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并須對醋酸酐單獨列出向海關申報。

法院審理認為,南通永禹公司在沒有醋酸酐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采取偽報品名、偽報貨物成份的手段,逃避海關監管,將220千克醋酸酐從南通海關運輸入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走私制毒物品罪。本案系單位犯罪。禹熙大與韓國有關人員通謀,決定南通永禹公司以上述手段進口醋酸酐,其行為亦構成走私制毒物品罪。鑒于本案走私的醋酸酐用于被告單位的生產經營,未流入社會;被告單位南通永禹公司及被告人禹熙大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南通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