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徐州訊:近年來,銅山法院針對轄區(qū)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民事糾紛增長迅速的實際,積極開展調研,不斷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構建起民事糾紛速裁機制,推行案件繁簡分流,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辦盡量多的案件。該院果斷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除婚姻家庭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房地產(chǎn)案件和一些新類型的案件及法律規(guī)定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由簡審庭審理,目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實行速裁的案件達到了82%,大大提高了審判質效,方便了當事人,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引起法院內(nèi)外的廣泛關注。

一是收案程序從簡。當事人起訴時,法院主動征求當事人的意見,由立案人員記錄在案。立案庭收案實行登記、審批、收費一條龍柜式服務,手續(xù)完備的當事人只需十多分鐘就可辦理完起訴手續(xù),案件立案后半日內(nèi)就可分流到承辦法官手中。同時,在立案和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格式化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須知以《訴訟指南》的方式同時送達當事人,既讓當事人充分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義務,又減少在法庭上宣傳這些權利義務所占用的時間。

二是審案過程從簡。為加快案件流轉速度,該院要求承辦人于立案當日或次日就立即完成送達程序,一般主要采用電話通知或上門送達方式以替代原有的郵寄送達方式,送達時,制作格式的送達筆錄,聽取被告對紛爭事實的意見,告知其舉證責任及期限等訴訟權利和義務,征求其對答辯期間的意見。當事人放棄書面答辯權利的,一般在送達后三至五日內(nèi)開庭。

庭審中對雙方當事人認可或無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從簡認證,不再逐份核實證據(jù),庭審記錄內(nèi)容采用格式化,重點記錄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的承認、放棄訴訟請求和相關事實的意思表示。如審理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不適宜通過速裁程序審理的,經(jīng)庭長及分管院長審查同意,于三日內(nèi)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重新將案件轉至民一庭或民二庭審理。

三是批案程序從簡。該院賦予獨任審判員直接負責所審理案件裁判文書的審核與簽發(fā)權,減少了過去由審判長、庭長審批的做法,減少了流轉環(huán)節(jié),增加了案件承辦法官的責任感。

四是文書制作從簡。適用速裁調解解決的案件,調解協(xié)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民事調解書實行格式化,重點放在協(xié)議內(nèi)容的制作上,無須在事實認定上面面俱到,從而大大縮短了法律文書制作時間。大部分案件當事人當庭就能拿到法律文書,從而減少了在法律文書送達上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的浪費。

五是調解程序前置。銅山法院將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始終,邊審邊調,實現(xiàn)調解與審判一體化。確立調解程序前置原則,所有案件在進入庭審之前,由承辦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同時應當事人要求進行的調解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法官在主持調解時適當?shù)赜枰灾笇Р⑻岢鼋ㄗh,有效地提高調解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