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規定“三類”案件必須件件回訪
作者:姜陽 發布時間:2008-09-22 瀏覽次數:710
本網徐州訊:近日,新沂法院作出規定,下列三類案件在庭后和結案后必須回訪: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必須到被告人所在學校、家庭、社區和村委會回訪。二是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和結案后必須到職工家庭、企業原主管部門、企業債權人、企業管理人處回訪。三是集體訴訟和涉訪案件必須回訪。
該院在辦案中高度重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努力追求案結事了,注重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群體性糾紛、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的回訪工作,積極探索總結回訪工作的經驗和方法,將審判、執行中的訴調對接運用到回訪中來,尤其是對審理和執行中有信訪隱患的案件,除加強審判指導、法律釋明工作和信訪突發事件處置預演外,要求法官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庭后和判后的回訪答疑工作。通過定期與當事人通電話和不定期上門回訪和隨機座談,全面掌握當事人在結案后的具體情況,回訪工作不但使法官能及時了解案件的處理效果,強化了法官的工作責任心,還密切和融洽了司法機關和群眾的關系,樹立了法院和法官良好的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