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99,蘇州平江法院派員前往婁門街道司法所,就社會各界關注的社區矯正對象陳正順的移交管理等具體問題與司法行政部門進行了協商,并與矯正對象陳正順直接進行了溝通,了解其目前的思想、生活現狀,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陳正順的緩刑幫教管理工作。

被告人陳正順因長期與兒子陳浩不和,多次遭到兒子的辱罵、毆打,家庭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遂起殺子之念。其準備了石灰粉、自來水管、榔頭、剪刀等工具,于2008337許趁陳浩熟睡之機,用自來水管、榔頭、剪刀擊打和扎刺其頭部、喉嚨及臉部等處,造成被害人陳浩頭部多處受傷。因他人勸阻及被害人陳浩掙扎,犯罪未得逞。經法醫學鑒定,陳浩的損傷屬人體輕微傷。424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陳正順犯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這起因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平江法院認真分析犯罪起因,走訪了社區組織,綜合分析被告人在審理期間的偏激言行表現,認為雙方之間對立情緒的根源并無實質性解決,被告人思維、行動過激因素尚未能消除,不宜適用緩刑,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正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未改變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量刑的情況下,考慮陳正順能足額領取退休金等因素,經走訪社區、司法所等單位,最終對其宣告緩刑二年。新聞媒體也報道了該案的二審處理情況。

該案二審判決生效后,平江法院作為生效判決的執行機關,認真做好緩刑矯正的材料準備工作。承辦法官還了解到本案的被害人陳浩因冒用父親陳正順名義申領信用卡惡意透支1萬余元被發卡銀行起訴到滄浪區人民法院,以及被害人陳浩在陳正順被羈押期間將家中財物變賣等情況。考慮到加深雙方矛盾的因素仍在積聚,為防止家庭成員之間再次發生過激行為,平江法院刑庭主動與婁門街道司法所進行聯系,并約請矯正對象陳正順至司法所當面進行了移交執行談話,指出其故意殺人犯罪行為的危害性,要求其在二年矯正期內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監督,處理好家庭事務尤其是與陳浩的關系。

由于陳正順目前只能暫住于他人提供的農村民宅,不符合戶籍地司法所接收矯正的條件,平江法院積極與其暫住地的吳中區司法局聯系,盡早做好矯正對象陳正順的移交接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