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南長法院推行全程調解制 提高民商事審判滿意度
作者:何英 發布時間:2008-09-12 瀏覽次數:1033
本網無錫訊:以優化和完善民商事訴訟調解機制為著力點,實現好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無錫市南長區法院民商事審判條線深化“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的一項具體設想和抓手。在重視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庭前調解、庭審調解、庭后調解的基礎上,拓展判后調解工作,努力定紛止爭,提升訴訟效率效果,彰顯司法為民情懷。
近日,原告周細妹在法官的陪同下,到某銀行取得一張由被告無錫某建筑實業有限公司出票的、面額為7萬余元的轉帳支票時,禁不住向法官連連道謝。為了這筆形成于2006年的債權,她已輾轉了一審、二審、再重新一審三個法律程序和三家法院。2008年8月19日,南長法院缺席判決被告給付周細妹拖欠的鋼材款70600元,并償付利息損失和承擔案件訴訟費。宣判后,被告方提出可以馬上支付貨款和訴訟費,但對方必須放棄利息主張,否則將以上訴作為拖延手段,希望法院再幫助調解。考慮到審理過程中周細妹對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已產生不滿情緒、雙方曾有的幾次磋商都不了了之等因素,承辦人到被告公司主持了面對面的上門調解,雙方也愉快地簽下了一次性解決的協議,并當場由被告方財務負責人簽發轉帳支票,法院至其開戶銀行辦理解凍手續后馬上劃付的方式予以清償。
調解與判決并重是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能、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保護人民利益的兩大利器。從我國的具體國情而言,調解所獨有的擴張和柔性優勢,解決糾紛的經濟、便捷、徹底,在實現司法兩個效果統一中更具獨特的作用。在商事審判領域,司法途徑對許多經驗豐富的商人來講并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調解教會我們更簡單、更慎重,以及真正有興趣地傾聽別人,沖突的雙方在談判桌上達成的調解方案有時更勝一籌。提高調解藝術、讓它散發最大的魅力,是民商事法官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