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應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鄭某與周某、郭某因生意往來產生貨款糾紛,鄭某分別欠下周某和郭某10余萬元貨款。由于鄭某遲遲不肯支付貨款,周某和郭某遂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鄭某給付貨款。判決生效后,鄭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反而將其所持有的注冊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的寶應縣某水晶工藝制品有限公司股權虛假轉讓給樂某,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鑒于鄭某是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積極幫助其歸還了所欠貨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遂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