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建立執行案件“督促履行”工作機制
作者:趙大勇 發布時間:2008-08-27 瀏覽次數:1223
本網鹽城訊:為有效緩解執行工作壓力,督促義務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司法權威,切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有效實現,濱海法院結合該院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關于建立執行案件“督促履行”工作機制的意見》。此工作機制是對該院訴前調解工作新的發展。其主要內容為:
一是明確督促履行的定義和宗旨。督促履行指人民法院在權利人提交執行申請時,對有可能主動履行或者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案件,在立案前對被申請人進行說服教育及后果警示,促使被申請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工作機制;建立此項機制的宗旨是緩解執行工作壓力、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順利得以實現。
二是明確督促履行的適用原則和范圍。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自愿原則、一次性督促原則、協調和解原則等四項;對屬于該院管轄的執行案件,除有證據證明義務人有逃避執行行為的、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大的、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急需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等7種情形外,均適用督促履行程序。
三是明確督促履行的機構和職責。在該院訴前調解服務中心設立“督促履行組”專門開展工作,成員主要為該院的審判人員、書記員及特邀調解員;督促履行組負責向被申請人送達督促履行義務通知書,要求被申請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申請人自覺履行,并協助雙方辦理款物交接手續或和解協議的簽訂。
四是明確督促履行的流程。立案庭在收到權利人執行申請后3日內將經審查符合督促履行程序的案件移轉至督促履行組,督促履行組自收到執行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督促工作,特殊情況經立案庭庭長審批可延長至20日。經督促后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或達成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再立案,不收取任何費用;執行督促未果的,移轉立案大廳,立案大廳在2日內予以立案。
五是明確消極對待督促履行的后果。對于經督促履行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將區分不同情況,采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上限罰款及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增加義務人拒不執行的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