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辦理緩刑執行手續的罪犯被收監
作者:劉福龍 唐燦 發布時間:2012-05-11 瀏覽次數:694
“因為老家比較遠,我有點猶豫要不要來,一個親戚對我說,緩刑的判決都下來了,去不去法院辦手續都無所謂的,早知道會被收監,再遠我也要來一趟啊!”看守所內的衛某低著頭沮喪的說。5月10日,因衛某在判決生效后拒不辦理緩刑執行手續,相城法院在全省范圍內首次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依法裁定撤銷原判決中緩刑執行部分并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拘役三個月的刑罰。
衛某是安徽六安人,去年10月,他因為涉嫌盜竊電動自行車一輛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審。2012年初,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魏忠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法律規定,一審刑事判決作出后,十日內未上訴或抗訴的則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歸心似箭的衛某,沒有耐心等待判決生效就連夜趕回了老家。
判決生效后,法院需要衛某配合辦理緩刑執行手續,以便將其交付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然而,經過多次通知,罪犯衛某都以各種理由拖延推諉,后來干脆置之不理,導致判決生效數月后仍未能將其交付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為懲戒犯罪分子,維護法律權威,相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撤銷對衛某的緩刑,將其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