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巧用“調解五法”促和諧
作者:楊寶杰 發布時間:2008-08-18 瀏覽次數:777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重視做好調解工作,采取積極有效的調解方式方法解決糾紛,做到案結事了,盡量以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和諧。據統計,今年上半年,該院審理離婚案件65件,其中調解36件,撤訴9件,調撤率達69.2%,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該院主要采取以下五種方法做好調解工作:
一是批評教育調解法。法官首先從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的離婚理由入手,針對夫妻間存在的主要矛盾進行分析,站在旁觀者的角度,對矛盾進行剖析,并對過錯方適時進行批評教育。通過剖析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讓負主要責任的一方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同時說服對方互相諒解,不因小事而糾纏不休,最終達到調解的目的。
二是骨肉難舍調解法。法官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離婚的雙方有共同子女的,用“骨肉之情”這一利器,結合離異子女犯罪率高及性格易出現障礙等突出的社會現象,對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進行提示,規勸雙方從離異會給孩子帶來的負面效應考慮,告誡當事人不要意氣之爭,要盡可能的為子女營造溫馨、良好的成長環境。
三是感情回顧調解法。法官利用法庭調查的環節,在審查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同時,引導離婚當事人回顧雙方在戀愛時或婚后的甜蜜歲月和曾經的甘苦與共,以喚起雙方對夫妻感情的留戀,珍惜用心和真情建立的家庭。
四是心理疏導調解法.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與當事人進行溝通,解開當事人的“心結”,讓當事人得到一定心理安慰,消除雙方之間的障礙或誤解,最終化解矛盾糾紛。
五是合力調解法。在離婚案件中動用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對雙方進行勸說,使他們處在親人編織的情網中,念及親情,摒棄前嫌,重歸于好。
同時,把好案件質量關,調解不“和稀泥”。該院始終堅持“自愿、合法的法定原則,對查清案情事實,重在證據證明。對每件離婚案設計兩套方案,即調解方案,判決方案,堅持“調解在前,判決在后”的原則,將調判進行對比,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對一時不能調解結案的,法官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換位思考,權衡利益。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自始至終公正調解,誠信為上,采取靈活多樣的手段,對癥下藥,切實化解矛盾。該院調解的離婚案件全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分明,沒有一件是“和稀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