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人胡毅因唆使同村村民姜飛的兒子喊叫其小名,兩人發生兩次爭執,均被他人勸開,幾分鐘后姜飛再次前往現場,途中突發心臟病倒地身亡。在公安機關調查認定胡毅不構成刑事犯罪后,姜飛的家人認為姜飛系被“氣死”,不能就這樣白白的死去,將胡毅告上法院索賠12萬余元。那么,姜飛的死亡是否與胡毅的行為有因果關系?胡毅要不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姜飛的死亡與胡毅的行為之間不存在足以成立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但胡毅的行為確有不當,應依民法通則的有關無過錯責任分擔的規定適當予以補償,判決胡毅補償姜飛的家人共計3萬元。

 

叫小名引發爭執  男子被“氣死”

 

今年57歲的胡毅是江蘇新沂某鎮農民,其與姜飛(196812月生,已故)一家系同村村民,二人系遠房表兄弟關系。去年41日上午89點鐘,胡毅到村中小商店買煙,后到商店對過孫偉家觀看孫偉與別人下棋時看見姜飛不滿3周歲的次子在孫偉家門前玩耍,遂上前逗弄。其后,胡毅得知姜飛亦在孫偉家,便讓姜飛的次子沖屋內喊叫姜飛的小名“二騷”,姜飛聽到后,心中不快,從孫偉家中出來與胡毅發生爭吵,隨后兩人互相推搡起來(雙方沒有動手打對方),后經他人勸解,兩人停止了爭吵,姜飛步行回家。數分鐘后,怒氣未消的姜飛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走向胡毅,見此情形,胡毅順手將姜飛次子騎的童車提在手里,準備防御。就在兩人相距有23米遠發生對峙時,其他村民有人過來將姜飛手中菜刀奪下,胡毅便將童車放在地上。其后,姜飛返回自已家中,胡毅仍留在現場沒有離開。幾分鐘后,姜飛再次朝孫偉家走來,卻在行走途中突然腿部一軟,一頭栽倒在水泥地上。他人見狀扶起姜飛,卻見姜飛臉色蒼白,雙眼緊閉,呼吸急促,嘴中流血,遂急忙將姜飛送往村衛生室進行搶救,后轉入鎮衛生院治療,但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構成刑事案件?

 

當日,公安機關對此案進行立案調查。經公安機關調查,出具了法醫尸體鑒定結論,認定姜飛死亡原因是先天性心臟病發作后面部著地導致原發性腦干損傷所致,其爭吵時的情緒激動為先天性心臟病發作的誘因。后因胡毅的行為情節輕微,公安機關認定其不構成犯罪,于同年810日撤銷了刑事案件。

 

姜飛死亡后,胡毅考慮雙方存有親屬關系,主動給了姜家9千元錢補償。

 

姜家認為姜飛不能就這樣白白的死去,狀告索賠12萬多

 

因為難以接受姜飛死亡這個殘酷的事實,去年12月,姜飛的家人一紙訴狀將胡毅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胡毅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種費用共計12萬余元。

 

庭審中,雙方就胡毅的行為與姜飛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展開激辯。姜飛的家人表示,姜飛雖然患有冠心病,但平時很正常,他們認為“好端端的一個人,就這樣被活活氣死”,此事全因胡毅挑起,如果沒有姜飛與胡毅的爭執,不會導致姜飛情緒激動,所以姜飛的死與胡毅有關,雖然胡毅被公安機關認定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胡毅不能僅僅給付9千元錢就了事,應當為“氣死人”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但面對巨額索賠,胡毅卻認為,吵架不可能“氣死人”,姜飛平時與常人無異,他并不知道姜飛患有冠心病,當時只是想逗姜飛的次子玩,并非有意要氣姜飛,主觀上沒有過錯,而姜飛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沒有控制自己的情緒,導致其死亡的因素是在于其自身,而且公安機關已經撤銷刑事案件,所以他既不應負刑事責任,也不應對其家人賠償。胡毅要求法院駁回姜飛家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不具備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胡毅給予適當補償

 

經過開庭,新沂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胡毅確實無法預見姜飛患有心臟病,其唆使姜飛次子叫姜飛的小名,其后被姜飛制止而與其爭吵,行為確有不當,但該行為的程度遠不能致一正常人死亡,姜飛死亡系因先天性心臟病發作后面部著地導致原發性腦干損傷所致,故不應認定兩者之間存在足以成立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且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對姜飛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被告的侵權責任不能成立。但是,姜飛聽到被告教其次子叫自已小名而予以制止,隨后發生爭執,因被告的行為確有不當,該不當行為,不僅與社會公德相悖,也是姜飛先天性心臟病發作的一個偶然相關條件,根據本案實際,若使姜飛自負其責將有失公允,故被告雖無過錯,但應依民法通則的有關無過錯責任分擔的規定,適當給原告方予以補償。

 

根據計算,法院確認原告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為31萬余元,對于此損失,該院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由被告補償3萬元,其已付的9千元應從中予以扣除,駁回了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