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領證分手 彩禮理應酌情退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2-05-11 瀏覽次數:462
同居不到半年,分手未領證,彩禮紛爭鬧上法院。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唐某退還原告潘某彩禮60000元。
2010年6月,男青年潘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女青年唐某,雙方一見鐘情。次月,潘某經介紹人張某之手,到唐某家送彩禮,包括現金88000元、金首飾一套(耳環、手鏈、項鏈、戒指)。2011年2月6日,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至今未領取結婚證。同居后不久因雙方經常發生沖突,唐某于同年8月19日回娘家至今。因潘某討要彩禮不得,遂將唐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原、被告間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請求返還其在戀愛期間按習俗給付被告的彩禮,根據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但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戀愛過程、同居時間的長短及家庭狀況等因素后酌定。本案中,結合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本院酌情支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