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邗江法院四項措施抓好對外委托案件的執行
作者:石立 發布時間:2008-01-21 瀏覽次數:893
本網揚州訊:近年來,大量跨轄區案件出現,每年都有許多案件需要委托外地法院執行。對于這些案件該院不是“一托了之”,力爭做到執行權轉移而責任不轉移,積極采取各種措施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執行。
一、認真審查、依法委托。該院對所有擬委托執行的案件,在委托前都要求承辦人對案件被執行人在該院轄區內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進行詳細調查,對于在轄區內有財產的,立即進行執行;對于在轄區內沒有財產、且符合委托執行條件的案件,則在立案后一周內辦理好委托執行手續。
二、定期查詢、積極反饋。該院對于委托出去的案件,做到及時跟進,定期通過函件或電話方式向受托法院查詢案件執行進展情況、了解案件的最新進展,并積極與申請執行人聯系,向其反饋了解到的信息。
三、盡職盡責、抓好銜接。對于委托出去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又提供了新的執行線索或該院依職權查找到新的執行線索時,該院會在第一時間內向受托法院通報;對于情況緊急的案件,該院會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確保被執行人財產不會發生轉移后再通知受托法院。從而保證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不會由于兩個法院之間的銜接問題而受到損害。
四、退回案件、及時執行。有些案件因種種原因,受托法院將案件退回。對于這些案件,該院決不推諉,及時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