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跌進石灰窖中 右眼受傷狀告鄰居
作者:王慶輝 發布時間:2008-01-10 瀏覽次數:1650
小文與鄭某系鄰居,2007年3月,鄭某在自家原住房旁興建一幢新樓房。當時為建房需要,鄭某在其新舊房之間的巷道前(也就是村中的馬路旁邊)用約
法院認為,鄭某在公共場合設置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石灰窖,周圍未設置任何障礙和警示標志,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一定的過錯責任。而小文的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監護職責,應與鄭某負同等的過錯責任。
小文與鄭某系鄰居,2007年3月,鄭某在自家原住房旁興建一幢新樓房。當時為建房需要,鄭某在其新舊房之間的巷道前(也就是村中的馬路旁邊)用約
法院認為,鄭某在公共場合設置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石灰窖,周圍未設置任何障礙和警示標志,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一定的過錯責任。而小文的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監護職責,應與鄭某負同等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