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5,邳州法院對一起因小孩栽入石灰窖中燒傷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建房人鄭某賠償2歲男孩小文經濟損失的50%,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小文與鄭某系鄰居,20073月,鄭某在自家原住房旁興建一幢新樓房。當時為建房需要,鄭某在其新舊房之間的巷道前(也就是村中的馬路旁邊)用約50公分高的沙子圍造了一個石灰窖用于洗石灰,石灰窖周圍未設置任何障礙和警示標志。同年929日下午6點多鐘,小文在路邊玩耍時,不小心栽入石灰窖中,右眼不幸被石灰燒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

法院認為,鄭某在公共場合設置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石灰窖,周圍未設置任何障礙和警示標志,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一定的過錯責任。而小文的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監護職責,應與鄭某負同等的過錯責任。